航空禁运品类:
⑴ 液压装物品:防晒喷雾、生发剂、气雾剂、摩丝、光亮剂、空气清新剂、杀虫剂、驱蚊剂等;
⑵ 管制刀具:各类国家管制刀具(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、单刃及双刃尖刀(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)、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武术用剑(能开刃的)、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、弓、弩等;
备注:若无法区分为何种刀具,超过50厘米长的厨房刀具、运动竞技类刀剑和刀体超过25厘米的一律不可收运。
⑶ 易燃易爆物品:指甲油、香水、打火机、胶水(包括含胶水的化妆品)、雷管、炸药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、香薰、剃须刀清洗液、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、活性炭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等,精油、染发剂、染发剂、精油、香薰、香水、指甲油、洗甲水、发胶、发蜡、 双眼皮胶水及其他含胶水成分的化妆品、 高压易燃气体、液体(包括有泵头的压缩型护肤品、喷雾剂等)、包装成分说明有乙醇、酒精的化妆品等;
⑷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漂白剂、小型发氧器;
⑸ 含磁铁及带有较强磁性地物体、电池类商品及其配件:充电宝、充电电池、移动电源、电子元件(如单独寄递的纽扣电池、单独邮寄批量的干电池)、音响设备、磁钢、带磁性的玩具,外置电池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⑹ 枪支及其配件: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):子弹、炮弹、手榴弹、地雷、炸弹、弓箭及其配件、可射击子弹的玩具枪、仿真枪、瞄准镜、枪管、仿真武器模型等,玩具气枪及其配件;
⑺ 危险化学品:各类腐蚀性物品,如硫磺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、双氧水等,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,具有ą、β、γ射线和中子流的货物及金属,如镭、铀、钚、锕和核能物品等,盛或放过该类物质的容器或被该类物质污染的物品,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,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;
⑻ 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:如榴莲、菠萝蜜、酸笋;
⑼ 各类烈性毒药:如坨、氰化物、砒霜。
⑽ 各类麻醉药物: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;
⑾ 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:提货单、核销单、护照、汇票、发票、债券、货币现金、金银首饰、人造首饰,化石类如琥珀、玛瑙等;
⑿ 其他: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可口可乐碳酸饮料、活体动物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等,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、设备的物品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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