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拿大至中国香港禁运品列表

2018-11-26

加拿大至中国香港禁运物品明细

加拿大-香港

空运

加拿大出口国禁运品类:

⑴枪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弹药

①枪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:如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防暴枪、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钢珠枪、催泪枪等;

②弹药(含仿制品):如子弹、炸弹、手榴弹、火箭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(雾)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地雷、手雷、炮弹、火药等。

(2)管制器具

①管制刀具:如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、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;

②其他:如弩、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等。

(3)爆炸物品

①爆破器材:如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爆破剂等;

②烟花爆竹:如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、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发令纸、引火线等;

③其他:如推进剂、发射药、硝化棉、电点火头等。

(4)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

①易燃气体:如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、打火机等;

②有毒气体:如一氧化碳、一氧化氮、氯气等;

③易爆或者窒息、助燃气体:如压缩氧气、氮气、氦气、氖气、气雾剂等。

(5)易燃液体如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桐油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生漆、苯、酒精、松香油等。

(6)易燃固体、自燃物质、遇水易燃物质

①易燃固体:如红磷、硫磺、铝粉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火柴、活性炭等;

②自燃物质:如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钛粉等;

③遇水易燃物质:如金属钠、钾、锂、锌粉、镁粉、碳化钙(电石)、氰化钠、氰化钾等。

(7)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、高氯酸盐、氧化氢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氯酸盐、溴酸盐、硝酸盐、双氧水等。

(8)毒性物质如砷、砒霜、汞化物、铊化物、氰化物、硒粉、苯酚、汞、剧毒农药等。

(9)生化制品、传染性、感染性物质如病菌、炭疽、寄生虫、排泄物、医疗废弃物、尸骨、动物器官、肢体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。

(10)放射性物质如铀、钴、镭、钚等。

(11)腐蚀性物质如硫酸、硝酸、盐酸、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
(12)毒品及吸毒工具、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

①毒品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: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大麻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氯胺酮、甲卡西酮、苯丙胺、安钠咖等;

②易制毒化学品:如胡椒醛、黄樟素、黄樟油、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羟亚胺、邻酮、苯乙酸、溴代苯丙酮、醋酸酐、甲苯、丙酮等;

③吸毒工具:如冰壶等。

(13)非法出版物、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、煽动民族仇恨、破坏国家统一、破坏社会稳定、宣扬邪教、宗教极端思想、淫秽等内容的图书、刊物、图片、照片、音像制品等。

(14)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、窃照器材、突发式收发报机、一次性密码本、密写工具、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。

(15)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、证件、公章等。

(16)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

①侵犯知识产权:如侵犯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的图书、音像制品等;

②假冒伪劣:如假冒伪劣的食品、药品、儿童用品、电子产品、化妆品、纺织品等。

(17)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、虎骨、犀牛角及其制品等。

(18)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;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及其他物品。

(19)其他

军用物品,核心技术等加拿大海关出口管制物品;

海参;

严禁邮寄任何含有大麻成分(如标注THC、Cannibis等字样)的物品

香港禁止进口品类:

⑴ 婴幼儿奶粉、大米、肉制品、鲜活动植物、水产类食品、香烟、酒限制入境物品;

⑵ 各药品、类烈性毒药、麻醉药物、精神药物、药物样品类违禁药品;

⑶ 管制刀具、仿真枪、消防枪等可射击子弹的玩具枪、各类刀具等危险武器。

空运禁运品类:

⑴ 液压装物品:防晒喷雾、生发剂、气雾剂、摩丝、光亮剂、空气清新剂、杀虫剂、驱蚊剂等;

⑵ 管制刀具:各类国家管制刀具(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、单刃及双刃尖刀(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)、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武术用剑(能开刃的)、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、弓、弩等;

备注:若无法区分为何种刀具,超过50厘米长的厨房刀具、运动竞技类刀剑和刀体超过25厘米的一律不可收运。

⑶ 易燃易爆物品:指甲油、香水、打火机、胶水(包括含胶水的化妆品)、雷管、炸药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、香薰、剃须刀清洗液、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、活性炭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等,精油、染发剂、染发剂、精油、香薰、香水、指甲油、洗甲水、发胶、发蜡、 双眼皮胶水及其他含胶水成分的化妆品、 高压易燃气体、液体(包括有泵头的压缩型护肤品、喷雾剂等)、包装成分说明有乙醇、酒精的化妆品等;

⑷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漂白剂、小型发氧器;

⑸ 含磁铁及带有较强磁性地物体、电池类商品及其配件:充电宝、充电电池、移动电源、电子元件(如单独寄递的纽扣电池、单独邮寄批量的干电池)、音响设备、磁钢、带磁性的玩具,外置电池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
⑹ 枪支及其配件: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):子弹、炮弹、手榴弹、地雷、炸弹、弓箭及其配件、可射击子弹的玩具枪、仿真枪、瞄准镜、枪管、仿真武器模型等,玩具气枪及其配件;

⑺ 危险化学品:各类腐蚀性物品,如硫磺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、双氧水等,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,具有ą、β、γ射线和中子流的货物及金属,如镭、铀、钚、锕和核能物品等,盛或放过该类物质的容器或被该类物质污染的物品,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,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;

⑻ 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:如榴莲、菠萝蜜、酸笋;

⑼ 各类烈性毒药:如坨、氰化物、砒霜。

⑽ 各类麻醉药物: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;

⑾ 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:提货单、核销单、护照、汇票、发票、债券、货币现金、金银首饰、人造首饰,化石类如琥珀、玛瑙等;

⑿ 其他: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可口可乐碳酸饮料、活体动物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等,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、设备的物品等。